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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范社会救助档案管理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5108   发表时间:2013/12/27
 

日前,天津市民政局与档案局联合发布了《天津市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农村五保等社会救助档案的管理职责、归档范围、保管期限、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销毁和移交等方面提供规范性依据。这是市档案局贯彻落实全国、全市民生档案工作会议部署和天津市“民生档案建设年”活动安排,联合涉民部门出台的又一个民生档案规范性文件。

    《办法》规定,社会救助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市民政局负责对本市社会救助档案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市、区县档案局负责业务监督和指导。《办法》要求,市、区县、街乡镇三级管理地区的社会救助档案由街乡镇保管,实行市、区县二级管理地区的社会救助档案由区县民政局保管,各保管单位负责社会救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办法》还规定,救助对象停止救助后满3年的永久保存的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数据及其他载体的档案应向本区县档案馆移交。

    《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全市社会救助档案科学管理,提高社会救助档案利用服务,进一步丰富我市档案馆藏资源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