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承诺
一、档案查阅利用方面:可预阅查档、可来函来电查阅,做到:热情周到,举止文明;操作规范、方便群众;耐心细致,有问必答;方便快捷,回复及时。
二、接待工作方面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记录准确、处置积极、首问负责、反馈及时。
三、提供工作日延时、节假日预约查档服务。
四、全体工作人员做到:严于律已,廉洁从政。
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本机关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海市政府大院市档案馆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79-2020065
传真号码:0779-2020065
邮政编码:536000
北海市档案馆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公开信息查阅规范化管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馆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查阅服务和网络查阅服务,查阅者持有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可自行检索查阅。
二、本馆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免费查阅,但不具有对信息内容的解释权。查阅人如对信息内容有疑义,可自行向政府公开信息的制发单位咨询。
三、本馆提供复印、传真、查阅咨询、电话代查等服务,查阅人可通过打印、复印、摘抄等方式获取政府公开信息。严禁将原文件带离阅览区,严禁涂改、圈划、撕毁等损坏文件资料的行为。
四、查阅人应自觉爱护机器设备,严禁更改、删除或拆卸任何配置,严禁安装其他软件。如遇故障或需要帮助,请寻求工作人员帮助,不得擅自调试。
五、查阅信息时,查阅人应文明礼让,保持安静,自觉维护公开查阅点的清洁卫生及环境秩序。
北海市档案馆档案征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征集散存、散失的档案,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存北海历史记忆,服务品质北海、魅力北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征集工作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征集,是指北海市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将散存、散失的档案收集进馆的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条 档案征集范围主要是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散存在各组织或个人手中与北海有关的档案资料,主要范围如下:
(一)反映北海革命历史时期及改革开放时期的文件、手稿、信札、回忆录等红色档案资料;
(二)北海籍或在北海工作、学习、生活过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历史名人、知名人士的讲话稿、题词、自传、日记、照片、录音、录像、信札、著作手稿、证件、奖章、谱牒、字画及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三)反映北海历史文化情况的城乡建设、重要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程项目、城市变迁、知名企业、老字号形成的文件、布告、图纸、照片、影像、宣传册、旗帜、牌匾、证章、商标、广告等各类档案资料;
(四)北海各个历史时期的地图、报刊、票证及出版物等各类档案资料;
(五)反映北海民俗民风、非物质文化遗产、城乡建设、风景名胜等方面的照片、影像、图书、画册、手稿、信札等各类档案资料;
(六)具有北海特色的其他档案资料。
第六条 档案征集的方式:
(一)接受捐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档案所有权人主动捐献;
(二)购买。对于确实具有极为重要保存价值但属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档案馆可视具体档案资料的价值,经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
(三)复制原件。对于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所有者不愿意捐献、出售的,经档案所有权人同意,档案馆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四)其他合法方式。
征集档案资料时,发现原本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现由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如文件、公章、牌匾等,则持有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北海市档案馆通过接受捐献、购买等方式收集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收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档案。
第八条 北海市档案馆在征集档案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征集之前应开具前往征集的介绍信,须向征集对象主动出示,详细说明各项规定和其享有的权利,做到依法依规征集。
第九条 为严格馆藏准入制度,准确判定征集档案的价值,北海市档案馆应建立评审机制,成立征集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在征集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须向征集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提请鉴定、评估:
(一)拟给予奖励;
(二)拟购买;
(三)难以判定档案资料真伪或价值;
(四)其他情况。
第十条 为促进档案征集工作,设立档案征集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主要包括:专家鉴定费、购买、捐献奖励费以及在征集或接受捐献档案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一)专家鉴定费
指档案征集过程中聘请相关专家对有关档案进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
(二)购买
指经征集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或专家鉴定、评估后,依据鉴定、评估结果,视具体档案的价值,双方协商定价。
(三)捐献奖励费
指档案馆对档案捐献人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主动捐献进馆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征集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根据鉴定、评估的结果提出奖励标准。
(四)在征集或接受捐献档案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经征集档案鉴定领导小组讨论研究认定的合理费用。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拥有处置权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捐献给北海市档案馆。经筛选,接受档案捐献后,应向档案所有人颁发收藏证书。捐献数量较多,意义特殊或重大的,可举行捐献仪式。
第十二条 北海市档案馆应当对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按照标准规范整理和归档,按岗位职责移交给对应档案资料保管人员做好消毒杀虫后移进档案库房保管。
第十三条 北海市档案馆应当对征集进馆的档案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四条 北海市档案馆可通过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和电视、网络等媒介以及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捐献的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向北海市档案馆捐献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北海市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档案馆查阅档案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