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台撷英
专题专栏
首页 > 兰台撷英 > 兰台撷英
推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接收进馆工作走向常态化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5200   发表时间:2013/8/23
 

——青岛市制发《关于接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的实施意见》

2013-08-16     撰监督指导二处

国家档案局9号令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纳入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对破产企业来说,实施接收已经不成问题,近年来,青岛市档案局(馆)已先后接收破产、改制、撤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15万多卷,但对于正常运营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要不要接收?如何接收?一直没有解决。究其主要原因,一是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的原则,但是在9号令颁发之前,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移交规定;二是有关单位对进馆工作的认识不够,“档案如同其他资产一样属于单位所有”已经深深植入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理念之中,单位已习惯于“自己收、自己管、自己用”的档案管理模式;三是档案实体整理标准不统一;四是档案数据结构不衔接。

国有企(事)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其档案是国有企(事)业发展历程的真实记录,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及变迁的见证和记录,是国有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接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进馆,既是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完整与安全的客观需要和要求,也是丰富馆藏内容、优化馆藏结构的重要举措和主要手段,对全面记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真实面貌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9号令,早日将进馆规定变为现实,我们做了大量调研和论证工作,编写了《关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进馆工作的调研报告》,形成了推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进馆工作的思路和方案。鉴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接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特殊性,今年年初,我们首先在局(馆)领导及业务处室之间,几经讨论,几易其稿。之后我们采取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面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和听取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做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并最终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今年8月联合下发了《实施意见》,接收工作正式起步。

《实施意见》有以下三个鲜明特点,一是明确了接收范围:“青岛市市直(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列入青岛市档案馆接收范围。区直(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列入区(市)档案馆接收范围。”二是明确规定了接收档案门类。按照“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原则,根据社会利用档案的需求,除了管理类档案外,将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档案、音像、照片、实物等档案纳入接收范围;考虑到企业职工档案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具有重要的信息价值,将死亡职工档案全部纳入接收范围;三是接收方法上,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如电子档案,数码照片、音像档案每年移交,一般档案不超过20年,具有商业价值和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延长到30年,职工档案则在死亡后5年再接收。另外根据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工作实际情况,对特殊单位、特殊档案实行协商机制,凸显了一定的灵活性。

接收企事业单位档案,也是加强综合档案馆资源建设的具体措施,为实现“三个翻番”、丰富馆藏内容、优化馆藏结构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标志着青岛市接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进馆工作自此拉开了帷幕。《实施意见》的出台后,接收工作将分期分批实施,目前已经有些单位提出进馆要求。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陆续制发进馆档案整理、鉴定等配套标准,并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扎实稳妥地推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进馆工作向法制化、常态化轨道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