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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结婚证书见证苏区妇女解放
   浏览次数:6140   发表时间:2017/11/20

在江西德兴市档案馆,珍藏着一张由闽浙赣省德兴县祝家荣乡苏维埃政府颁发的结婚登记证,时间为1934年2月28日。结婚男女双方分别是徐福茂和李冬连,介绍人为潘松鸾。该证高16厘米、宽8厘米,油印,正上方从右至左写有“结婚登记证”五个黑体大字,其正文内容竖式排列,从右至左为:“兹有   请求结婚经本政府审查与婚姻法符合准予登记”及“结婚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盖章,介绍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盖章”,“备注”、“时间”等。备注栏有祝家荣乡苏政府主席印章, 在字第11号大号字体上面盖有闽浙赣省祝家荣乡苏维埃政府的骑缝印章(见图)。

承袭了几千年的男女婚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中国封建婚姻制度,是套在中国妇女身上的精神枷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赣东北苏区,被彻底砸碎了。1929年10月,在方志敏领导下的赣东北苏区,召开了第一次信江(赣东北苏维埃政府前身)工农兵代表大会(1929年冬,在弋阳县漆工镇召开,弋阳、横峰、德兴、贵溪、余江、万年、上饶、铅山八个县的300多名工农兵代表参加)。会上颁布了信江苏维埃施政纲领和一系列政策法令,其中《信江苏维埃婚姻条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早期颁布的一部婚姻法规。《条例》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社会及家庭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赣东北苏区的广大劳动妇女从几千年封建礼教的婚姻家庭的压迫和束缚下得到了彻底的解放。正如《赣东北革命史》(第145页)所述:“苏区妇女也由于有了苏维埃婚姻条例,废除了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离婚结婚有了绝对自由,消除了歧视妇女,重男轻女的旧风气。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实现男女完全平等,妇女和男子一样,享有当家作主,参加工作,参加劳动生产,参加各种群众组织的自由权利。” 

1931年3月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封建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反对童养媳。保障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并解释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的内容,而对于离婚后妇女的权益保障方面,着重强调了妇女可以带走自己所分到的一部分田地和财产,原夫家不得阻拦,否则是违法。据1932年2月14日发行的《赣东北妇女通讯》第一号(此原件现存中央档案馆)记载,“赣东北妇女的生活,较在反动统治之下,改善了确实不少。如从买卖式的婚姻得到自由的婚姻,从牛马生活的童养媳制度得到了解放,推翻了种种压迫和束缚女子的封建势力,得到了男女一切真正的平等自由,在政治上参加了苏维埃政权,在经济地位上已有大部分的完全依赖男子变成能够独立生产。”《赣东北苏区妇女运动史料汇编》(第281-287页)就记载着这么个故事。

一九一四年出生在一区张家(属德兴,笔者注)一个贫农家里的陈冬玉在九岁时为了活命,其父亲忍痛将她卖给舅父家做童养媳。舅母刁恶刻薄,百般的折磨她,成天叫还没桌子高的小女孩磨房转,劳动完了只吃锅巴糠皮,临睡前还得骂她一顿,扭她的肉……。

小小的冬玉受不了,哭着偷偷的跑回了家。“孩子啊,我们没有别的办法呀!”爹流着泪将她送回婆家。回婆家后舅母对她更凶了,成天地要她拆布片,讨猪草……。

十八村暴动打开了十三岁陈冬玉的眼界,也打开了她历史上新的一页,慢慢成长的陈冬玉积极跟着叔叔伯伯哥哥们宣传、做事,并当上了儿童团的连长,拿着木棍率领孩子们站岗放哨、查路条……。

十五岁(一九三○年)冬玉做了四区的青妇部长,东奔西走的组织妇女给红军做草鞋,做绑腿,做草帽,有时还得出没于白区。九月调到三区(德兴重溪、绕二,笔者注)后,妇女工作更作得有声有色,组织妇女慰劳队、救护队,红军到那儿,她们就赶到那儿。

随着《婚姻条例》在赣东北苏区的实施,陈冬玉从旧婚姻制度中解放了出来,并于一九三二年初与团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天松在葛源结婚。

一九四九年解放后,陈冬玉这位老同志仍发扬了革命时期那么一般革命热情,先后担任了乐平县妇联主任,德兴县副县长,德兴县政协副主席等领导职务。

在赣东北苏区,废除了包办婚姻,提倡自主婚姻,规定并实行了婚姻登记制度。男女结婚,双方须找一位介绍人或证婚人,同到乡苏维埃政府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准予领取结婚登记证,并加盖乡苏维埃政府公章,裁开后,男女双方各持一半。此证尚未裁开,应是存根。

结婚证是研究闽浙赣苏区妇女解放运动的珍贵翔实史料。

 

稿件来源:广西档案信息网,作者:徐协国( 上饶市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