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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5491   发表时间:2014/5/19
 

北档发〔20146

 

关于专业档案移交进馆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下发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以下简称9号令)和《北海市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专业档案进馆工作通知如下:

一、 移交档案的单位、门类

移交档案单位、档案门类请参见档函〔2011261号、档函〔2011273号(见附件)及《北海市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二、移交档案范围

本单位专业档案形成之日起至2004年止。

三、移交档案时间:

20145月至11月。

四、移交档案地点:

市档案局一楼档案管理科。

五、移交专业档案要求

(一)各门类专业档案原件与数字化档案同时进馆。根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9号令),各单位在移交专业档案原件时,应同时移交上述档案形成的数字化档案副本。

(二)以全宗为单位,档案整理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案卷整理规范,文件齐全完整,排列条理,分类清楚,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档号标识规范。

1.以“卷”或以“件”为单位档案整理。

以“卷”为单位:案卷整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要求;

以“件”为单位:文件整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要求;

有行业标准要求的以行业标准为主。

2.以卷或以件为保管单位档案装订规范,各种项目填写齐全。

案卷封面、案卷脊背、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项目填写齐全

3进馆档案装具符合国家档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三)移交档案时应移交纸质、电子目录。包括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电子目录符合GD2000档案管理系统。

凡符合上述要求的,经市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档案馆接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六、几点要求

(一)请各单位按照《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北海市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及本行业专业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专业档案的清理、核对和检查工作,对没有归档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按国家标准进行归档整理和完善,做好准备后在本通知确定的时限内有序地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确有特殊规定不需要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请书面来函并附本行业上级文件规定说明原因,经市档案局确认后可暂不移交。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0号)第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并在全市范围内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

(四)档案整理工作的事宜,请与市档案局监督指导科联系,联系电话:2036805;档案移交工作的事宜,请与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2039118

 

 

北海市档案局

                               2014年5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