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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氏父子科场舞弊案新考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6564   发表时间:2015/7/16
                                                                                               作者:王勇则

 

                         查日乾雇枪手为其子代笔

 

  清康熙五十年八月初九(1711年9月21日),辛卯科顺天乡试在北京崇文门内的礼部贡院文场开考。《国朝贡举考略》载,是科三场试题包括:安而后能(二句)、君子无众(三句)、见其礼而(二节)。语出:“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大学》);“君子无众寡、无小大、无敢慢”(《论语》);“见其礼而知其政,闻其乐而知其德。由百世之后,等百世之王,莫之能违也”(《孟子》)。《清秘述闻》载,是科解元“查为仁,字心,宛平人”。查为仁(名成苏,字心,号莲坡)生于1694年12月23日,时年不足17岁。

  1711年10月31日,都察院左都御史、顺天乡试正考官赵申乔上疏言:“臣今科典试时,取中顺天生员查为仁为第一名举人。今据顺天府府尹屠沂、内场监试阿尔赛等来文,以本生卷面大兴与册内开宛平不符。榜发十日,本生尚未赴顺天府声明籍贯。有无情弊,难以悬定。据实题明,乞敕部查究实情。得旨:该部严察议奏(《清实录》)。”

  查日乾(生于1667年,原籍顺天宛平,字天行,号惕人、慕园,时名查日昌)为其子查为仁雇枪手代笔黑幕始揭。《国朝贡举年表》载:“顺天一名查为仁,倩代中式,事发被削。”《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及有关著作》载:“是科解元改为卜俊民。”

  少年稚子托人代笔,“徼幸入彀”,且高中解首。这还了得?康熙帝旨饬直隶巡抚赵弘燮,严行长芦盐运使、天津道,细加察拿查氏父子,并称:“查为仁父子有家产,殷实之人。若挨户稽查,无不就获之理。”

  1712年5月10日,《奏请批示查拿查为仁父子事折》称:“今据天津道刘申称,有查日昌家人于有等供出,南岸同知杜于藩系日昌至亲……而黄村同知马兆辰之亲更挚。查为仁系伊弟马十三同起身南去,与绍兴府贡生王孝先同在绍兴府居住。”这回查氏父子没得跑了。赵弘燮奏,“俟拿获查为仁父子到日”,还要对“不思奉公守法、辄敢徇溺私亲、不预先举首”的官员“质审明确”。

  赵弘燮后在《奏报查拿逃犯白世荣事宜折》中附称,查拿查氏父子,得到查日昌外甥协助:“臣查伍拾壹年为科场作弊一事,奉旨严拿查日昌父子,因南路捕盗同知马兆辰系查日昌外甥,着落兆辰协拿,随经弋获。”

  《清实录》载,1713年3月21日,“刑部等衙门会议,顺天乡试中式第一名查为仁之父查日昌,倩人为伊子代笔、贿买书办、传递文章。事发后,又脱逃被获,应斩监候。查为仁中式情弊,虽由伊父主使,而通同作弊,又相随脱逃,希图漏网;其书役龚大业收受贿赂、传递文章;俱应绞监候。代查为仁作文之举人邵坡,应革去举人,杖徒。失察之监察御史常泰、李弘文,应罚俸一年。从之”。

  《邵二云先生年谱》载,邵坡字兼山、号艮庵,浙江余姚人,1702年壬午科举人,“以辛卯解元查某文,出于坡,牵连除名”。

   科举功名诱惑难抵,加之贪士图利,以身试法者前仆后继。《清实录》载,“各省监生每于考职之时,或惮于跋涉,或不谙文理,常托在京之亲戚朋友代为应考,而本人安坐原籍,滥窃职衔。此等陋习,相沿已久”。由于“昔时未有照相,无从对验,是否正身,惟廪保知之”(钟毓龙《科场回忆录》),代作代考等“枪替情事”屡禁不绝,牵延难治,害人害己且败坏社会风气。

  查氏父子系狱多年。查日乾《重筑于斯堂记》载:“父子拘幽,计穷力竭,以为自今难望幸免矣。讵意至己亥(1719)秋及庚子(1720)春,俱得邀恩释放。”而挨了一顿揍并被强制服劳役的邵坡,后于1722年“被召入京。”此案始息。

  查为仁服刑之初,灰心丧气、痛苦不堪是可以想见的。查为仁后曾在《花影庵集·自序》中表明心迹:“初拘系时,不啻促鳞之游汀泞,铩翮之栖翳荟,奄奄朝夕,自觉李志、曹蜍,去人不远矣。”查为仁虽深陷牢狱之苦,但并未颓废,经海光寺寺僧释元弘等开示、教化,逐渐走出心理阴霾,绝意仕进的同时洗心革面。因天资聪颖,其在狱中潜心读书颇有心得。陶梁《国朝畿辅诗传》称之“绝意华朊,首诗窟。”郑方坤《国朝诗人小传》称其“七略四库,恣意佃渔,结撰为工,篇章日富。”查为仁获释后,交游名士,才藻横飞,一洗当年“佥谓其不识一丁字”之辱。刑部尚书张照披览其著《花影庵集》后叹曰:“此我朝唐子畏矣。”唐子畏即唐寅(一字伯虎)。查为仁因羁囚而成慧业文人、一代文士,实乃不幸中之大幸

  查为仁卒于1749年。杭世骏《道古堂文集》称:“查莲坡殁,而北无坛玷。”足见康乾年间查为仁在文坛地位之高。杭世骏撰文、陆秩书丹《清例授承德郎议叙六品莲坡查君、原配金安人、继配刘安人墓志铭》中,有对查为仁跌宕一生的高度概括:“一第而斥生不逢,九年励志圜土中。学淹经术罔弗穷,等身述作畴能同。”

   总之,查为仁厥后遭际时会,为后人树立起的是“在哪儿跌倒,就在哪儿爬起来”的典范。

 

                        查氏父子舞弊有无冤情

 

  查日乾、查为仁父子因清康熙辛卯科顺天乡试舞弊而入狱的缘由,已见文献并存三说:

  一说:《清实录》、蒋良骐《东华录》均载,“倩人代笔、贿买书办、传递文章”;《清史稿》载,“顺天解元查为仁以传递事觉而逸”。

  二说:张照(16911745)撰《花影庵集·序》云:“余未识心,而耳熟同年友赵君侯赤之言也。其言曰:‘司农心伤心之狱至甚。其狱起于执金吾陶和气。陶和气之为此狱也,为司农革铜商事,铜商金姓、王姓者,欲甘心焉,而为是狱也。’”郑方坤(16931751年后)《国朝诗人小传》载,查为仁“举乡试第一,是为康熙之辛卯科。主试事者,武进司农恭毅赵公也。公故以革铜商事,与执金吾陶和气者相水火,欲甘心焉。谓榜首固富人子,且少年名不出里,是奇货可居,遂钩致以兴大狱。既锻炼成。而心当死罪,长系请室……远近喧传,佥谓其不识一丁字”。赵申乔(16441720),江苏武进人,时任都察院左都御史,1713年升户部尚书(别称司农),谥号“恭毅”。“执金吾”即九门提督别称。陶和气之名也被载为托合齐,其妹即定妃。《清实录》载,1711年顺天乡试之际,托合齐家人周三之子周启也倩人代笔,因之被处绞监侯。托合齐又卷入太子之争,因“结党会饮案”而获罪,并遭康熙帝痛斥,1713年病故。

  三说:1752年,由杭世骏(16961773)撰文、陆秩书丹的《清例授承德郎议叙六品莲坡查君、原配金安人、继配刘安人墓志铭》载,查为仁“辛卯举顺天乡试第一,以习贯误书被斥,系于狱。越九年,乃解”。

  查氏父子出狱后,在记载中也都认为自己在科场舞弊案中有冤情。查日乾《重筑于斯堂记》称:“更不自揆,又罗文网。父子拘幽,计穷力竭。”且看查为仁在《莲坡诗话》中所载得阎古古与谈汝龙之事:“古古系刑部狱诗自署其门曰:‘闯天下无根祸,坐人间第一牢。’谈半村以事羁西曹,亦有句云:‘大地未能容我辈,此间翻可着闲人。’”其对此二诗如此敏感,显然对自己不幸入狱也透着极大不满。而查为仁《花影庵集·自序》则称自己曾“缀毫肺石之上,染烟牢户之中”。肺石即古时朝廷门外之石,民可击石鸣冤,亦可站石控诉。

  此后的清人著述,多站在同情查氏父子的角度上行文。王昶《蒲褐山房诗话新编》、张维屏《国朝诗人征略初编》、杨钟羲《雪桥诗话》及《皇朝续文献通考》所载,均称查为仁因“被讦”得罪。《大清畿辅先哲传》中则称查为仁“愤不能自白”。而今人相关著述中,亦多有查氏父子“被诬”、遭“无妄之灾”,成为“权贵相争的牺牲品”等语。

  约康熙二十年(1681),常名扬(汉军正白旗人,亦载常明扬)升任监察御史。据《安徽布政使常明扬神道碑》载:“京师商贾辐辏、旗民杂处,往往滋事。到任未逾月,即有铜商金姓、王姓者与查商争……并连命案不下数十人。公察其冤,止就首犯治罪,余皆释宥。民颂其德。”

  《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所载《内务府奏王刚明等铜商限期偿还亏欠银两折》称,王刚明(即王纲明)等21名铜商曾“取库银制铜”,自康熙三十九年(1700)始,“逐年累亏,户部宝泉局之铜,损耗钱粮,致误国需……犯法之罪甚大。经户部尚书赵申乔参奏后……未予治罪,且出内库银,代奴才等偿交户部……原亏空者,均完结。”《清实录》载,赵申乔曾面奏,“商人王纲明领库帑,采办铜,历年悬欠,请停其承办。”而这两起铜商案并非一案。

  1711年,赵申乔疏参翰林院编修戴名世,酿成《南山集》文字狱,牵涉面颇广。查氏父子科场案恰值此际,而且,因戴名世案入狱的方复斋父子叔侄八人,“同予羁北寺者两年”(查为仁《莲坡诗话》)。因此,认为查氏父子受文字狱牵连,属情有可原。问题是,对于《清实录》等官方所载,有无确凿证据可予推翻呢?查氏父子均觉冤枉的心理动因,尤应探查。

  高凌雯《志余随笔》载:“康熙辛卯,查莲坡以乡举第一被劾,获罪在狱。诸诗已自成家,谓之目不识丁,不可也。然谓之毫无弊端,亦不可也。从前科场,每有富人子弟,虽能文而亦倩人枪替。盖能文未必得,枪替可必得也。莲坡或即出此。不然,可请有司面试,奚逃为?且劾者纵挟嫌,亦必有隙可乘也。然莲坡文采风流,虽无蕊榜之荣,已足名世。”这一分析,不失冷静。

 

                         查氏舞弊案促进清代科场监管

 

          清康熙辛卯科顺天乡试在京开考期间,盐商查日乾为使长子查为仁尽快出人头地,不惜倩人代笔、贿买书办、传递文章。查日乾处心积虑、打通关节,竟把查为仁鼓捣成第一名(解元)。

  荣华富贵要是凭真本事争取来多好,可偏偏是被一场精心导演的骗局包装而成的。这无异于把尚未成年的查为仁架在火上烧烤!

  骗局无善终。查氏父子科场舞弊行径很快露馅儿。昏了头的查日乾不是乖乖投案,而是带着查为仁南逃绍兴府,一错再错,被缉拿归案后,相继蹲大狱八九年。

  这段史事引人深思:辛辛苦苦赚了大钱的老爸,为不让下一代再吃二遍苦、再受二茬罪,颇为焦虑。“富老爸”心态浮躁,不屑于科学发展,而热衷于揠苗助长。“富老爸”一旦心理失衡,还真就刹不住车,遂动用关系网,极尽投机取巧之能事,违法乱纪走钢丝。这是“坑爹”还是“坑儿”?不谙世事的“富二代”缺乏主见,听凭摆布,按老爸如此设计的人生发展规划行事,难逃牢狱之灾。

  查氏舞弊案被踢爆后,康熙帝高度警觉。他及时出手,整饬考风考纪,维护“国考”严肃性。《清圣祖实录》、《康熙起居注》载,推行覆试制度、规范阅卷程序、防止猜题押题,均为有针对性地匡救弥缝的新举。

   1712年4月20,康熙帝谕大学士等臣:“去年,顺天解元以科场事发脱逃,朕心甚疑。今中式进士内,或有不能作文、令人顶替者,亦未可定。著于二十日(4月25)齐备试卷,令赴畅春园,朕亲加覆试。”4月22谕:“迩来,浙江、江南人冒直隶等处北籍,及代人考试者甚多……中式进士等,其中有冒籍、替代等项,俱赴部实首。覆试之日,朕前亦许面奏。倘隐蔽不发,朕一查出,悔之无及。”滥竽者自知“顶冒情亏”,哪敢凑前找?因“覆试不到中式举人二十六名”,朝廷只得“行文各该抚,速行咨送,到日请旨覆试”。《清史稿》载:“顺天解元查为仁以传递事觉而逸。帝疑新进士有代倩中式者,亲覆试畅春园,黜五人。”

   1713年值康熙帝“六旬万寿”,“特开万寿乡会科”。2月19日,康熙帝又放出狠话:“乡(试)、会试,皆抡才大典,关系紧要。今见考试官不遴取真才,止图贿赂,夤缘作弊者渐多。此等人,若不加严处、即行正法,断乎不可!正考官系考场统领之员,副考官、同考官等通同作弊。严加觉察,是其专责,而谓不知情,可乎?!”癸巳恩科顺天乡试正考官竟派户部尚书张鹏翮担任,颇不寻常。

  康熙帝洞悉应试教育情境下的阅卷弊端。1713年5月1日谕:“今以场中阅文一事论之。主试之人衡文取士,必当除去偏见,选拔佳文,若以偏见阅文,则人心不服。上科京闱乡试……所中之卷不佳,且有少年稚子徼幸入彀。即题目应出各种,乃得佳文。今岁京闱乡试所出七题,皆系理致。士子偶有一二语合主司意者,遂获登录。其同考官选文荐阅,又皆揣摩主司之意。场中士子未能各展其长,而实学之人,多被摈不录者。”

  查氏舞弊案令辛卯科顺天乡试正考官赵申乔备受非议。1715年3月2日,康熙帝为之辩解时,再次反思制度层面,加强顶层设计:“赵申乔所取解元,系倩人代作,畏罪而逃,不但人皆不服,赵申乔亦不能自解。然彼不过观其文章耳,其中情弊,何由得知?于此见,出题乃大有关系。”“科场出题,关系紧要,乡(试)、会(试)经书题目……断不可出熟习常拟之题……表题亦不可出修书、赐书等类。不然,则人皆可以拟题幸进,真才何由而得?”“近来,《五经》中式,殊无实学,不过手敏,多写数千字耳,十七八岁之童子皆能之,甚无益也,可著停止。”“房官亦属要紧。如房官有弊,主考亦无如之何。今将一房之卷,令不同省房官二人同阅。如一人有情弊发觉,二人并坐,则各知畏惧、互相纠察矣。”

  自诩“生性不嗜杀人”的康熙帝,对层出不穷的科场舞弊案严刑峻法,但铤而走险者仍时有出现。1717年,另一起由老爸操控的舞弊案曝光。浙江乡试武举人陈凤墀“倩人作文,中式有弊”,其父陈文炽通过侍读学士陈恂之子向正考官索泰转付“银一千五百两”。康熙帝对此大为光火,陈凤墀“覆试之卷,文理不通,不如中式原卷”,遂被“褫革严审”。1719年,经刑部等衙门议覆,陈氏父子“俱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

     为给宝贝儿子博取功名,老爸千方百计钻营邪门歪道。这是帮了儿,还是害了儿?即使蒙混过关,可下一代若因之心存侥幸,对规则和诚信失去敬畏感,形成“失信吃香、守信吃亏”的重大误解,难免贻害无穷、下场可悲。瞧瞧这可恨的老爸和可怜的儿吧!

 

                         查为仁入狱后服刑何处

 

  清康熙五十年(1711),查日昌、查为仁因应举顺天乡试时舞弊,后被分别处以斩监候、绞监候。斩监候、绞监候均属重罪,随时有掉脑袋的可能。父子二人均应在刑部监狱中服刑。

  郑方坤《国朝诗人小传》载:“心当死罪,长系请室……乃就白云司葺板屋数间,日读书习静其中。”查为仁《莲坡诗话》载:“余居北寺九年,二三朋好,时时慰问,或投以吟筒,互相唱和。由是,纸墨日多。”查为仁《花影庵集》自序云:“予年十九被逮西曹,越八年,始邀矜释。兹集盖合前后九年之所作也。忆初拘系时……闲为歌诗,以销岁月……两前辈为词场老宿,同絷圜土。于是,风尖月黑、傺无聊之际,彼唱此和,积久遂多。而杜鹃老人及二三旧雨,尤多赠答之作……花影庵,西曹所居额名,因以名予集。”高凌雯《志余随笔》载,查为仁“初入囹圄,铁锁郎当,势不能朝对簿而夕把卷也。必待爰书(即司法文书——引者注)既具,长系请室,身暇心闲,乃可与言文事……《花影庵诗集》与人倡和之作,实始于甲午(1714)正月”。

  “北寺”、“圜土”、“请室”、“囹圄”均为监狱别称,“西曹”、“白云司”为刑部别称。按清初律例规定:“各处监狱,俱分建内外两处。强盗并斩、绞重犯,俱禁内监。”而且,“监狱外垣周堆棘刺,内外监皆隔以垣墙。”查为仁身陷内监,如何“葺板屋数间”?根据清代监狱布局,外监关押军流以下轻犯,女监专门关押女性囚犯。另有现监、病监、内围官监等设置。

  举人邵坡即查为仁科场案代笔枪手。《邵二云先生年谱》载:“坡以查某事,被系。时,苞亦在狱。相见则大喜。”方苞《狱中杂记》载,1712年,“余在刑部狱……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苟入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唯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余。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凡职官居板屋,今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盗有居板屋者。”

  据此推断,经查家疏通关节,查为仁得以“别置一所,以羁之”。其所居板屋,初名“昨非斋”,似有不堪回首老监窘况意味。

  张照《花影庵集·序》云,1735年,“余被逮,羁犴狴,黑风满眼。明年三月,狱未成,而事已雪,乃有戚友敢入视。查君贡木(即查奕楠),世交也,然未谋面,必欲至请室相见。坐定,讶曰:‘此花影庵也!’余曰:‘曷谓?’曰:‘此地即余家心羁处也。事定后,一时名流……觞咏于此,故为熟游地。’”梁骥《张照年谱》载,其被羁期间,吟诗挥毫均从容。此板屋至少使用了二十年。

   2005年版《中国天津通鉴》、2006年版《海宁查氏家族文化研究》中均载,查为仁“后脱械监外,羁于三河县北石渠村(今属平谷县)稗子沟板屋”。其出处未知。查日乾于乾隆五年(1740)撰《百草山庄记》曰:“平谷之西北二十里为百草沟,三河之所辖也……此为他年息影之地……遂名之曰‘百草山庄’。”难道查为仁所居板屋设于距刑部北监不少于六十公里的京东三河县?

  刑部公署位于皇城西(今北京西单复兴门一带)。刑部北监(北所)在该署西北,雍正初年添建南监于该署西南。清赵舒翘(1847—1901)著《提牢备考》载,“刑部南北两监,各四屋,北监另置女监一所”,“两所男犯各分四监”,“各监院门一道,女监二道”,“官犯向收北监”,“蒙古寄监人犯,向收南监”。

  清薛允升(1820—1901)著《读例存疑》载:“乾隆五年二月,刑部议覆御史刘奏,‘查本部南北两监,南监羁禁旗人、北监羁禁民人。其南北两监外围,俱绕更道四周,另有板房数十间,监禁一切官犯。是官贱原有,分别体统,未始不存。’”另据《提牢备考》载:“由提督衙门分拨官十员、兵八十名,看守两监外围,”“刑部南北两监板棚,不许禁卒人等私相租赁。”

  已知顺治年间,已有如此分监禁囚制度。户部右侍郎周亮工(1612—1672)被劾论绞后,即居板屋。《赖古堂集》载,1659年,“刑部讯未结,公乃结庐白云司”;1660年,“板屋欲雨”。

  笔者判断:查为仁获散禁之后所居板屋,即设于刑部监狱外围通道旁的板房(也称板棚、灰棚),应属“内围官监”。其诗友曾将板屋入诗,如“积于板屋愁难架,肥了梅花笑莫分”(方复斋);“蒲团佛笑拈花影,板屋人融冻雪痕”(丁鹤);“板屋油窗岁事幽,晓寒翦翦袭轻裘”(王霖)。而其诗友“舍华堂而集圜土”、“往西曹伴莲坡度岁”之举,则在查为仁所居此板屋时成就了一段别样氛围中的文坛佳话。

时间:2015-06-30 11:02

来源:《天津日报》